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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額計息的傲慢

經濟觀察報 於立生/文 近日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

去年3月,他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一萬八千餘元,但有69元未還清,10天后竟產生了300餘元利息。多次撥打客服電話後,他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是以當月帳單的總額來計算,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為基數。他認為這樣的計息方式明顯不公平,相關條款應為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要求返還所收利息。

信用卡透支消費後在還款時限內全額還款,

則能享受一定的免息期;反之,不能全額還款的話,除了不能享受免息期,利息還要以全部消費帳單計收,而不是以未還的差額部分計收。按說,只要你情我願,單以條款內容論,也不見得有什麼顯失公平。但是,該條款既為格式條款,作為提供方的建行,卻有盡到醒目提示、詳盡說明的義務。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並且第40條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李曉東也正是以“在申領信用卡時、帳單週期內未全額還款時,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為理由,提起訴訟。李曉東的信用卡還款方式是銀行從其約定的還款帳戶內自動扣款,
但約定帳戶餘額不足,因此還有69.36元未還;但他對此素不知情,直到新的帳單日查對帳單時,才發現多出一筆317.43元的利息,吃了一驚。

信用卡透支後若是還款時限內沒還足最低還款額,是會收到銀行方面短信乃至電話方式的催款特別提醒的;而若是還夠了最低還款額,但沒全額還款,則不會收到特別提醒。要是還夠最低還款額,但沒全額還款,

可能被全額計息前,也能收到銀行方面的特別提醒,相信就不會有李曉東狀告建行這樣的事發生了。當然,銀行方面可能會因此減少利息收入。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不惟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更是超出銀行業,覆蓋面更廣的行規和慣例;銀行方面在行規、慣例的適用上,又怎能厚此薄彼,只強調于己有利的,而淡化、疏于執行於己不利的呢?在有客戶因未全額還款可能被全額計息時,

先禮後兵,及時提醒,就像客戶未還夠最低還款額會接到催款特別提醒那樣,難道不是銀行方面基於服務理念應該做的嗎?若是只會一味悶聲全額計息,也就難免會遭致指責,被認為是設置陷阱挖坑讓用戶跳。

有人說全額計息是“行規”,那麼這樣的陋習也到了該重新審視的時候了。其實銀行業也並不是鐵板一塊,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就是以未還差額為基數計息的。這就比較人性化,也體現出了較好的服務理念,值得其他銀行效仿學習。全額計息的條款在協議上雖有寫明,但可能涉嫌霸王條款,有待糾正。希望銀行方面能少一些這樣的傲慢。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這就比較人性化,也體現出了較好的服務理念,值得其他銀行效仿學習。全額計息的條款在協議上雖有寫明,但可能涉嫌霸王條款,有待糾正。希望銀行方面能少一些這樣的傲慢。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