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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內幕資訊後不買入或不賣出而避免損失或獲利的,構成內幕交易罪嗎?

獲悉內幕資訊後不買入或不賣出而避免損失或獲利的,構成內幕交易罪嗎?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融刑事辯護律師 張王宏

不作為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履行特定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

那麼在內幕交易罪中,獲悉內幕資訊後,不買入或賣出股票而避免損失、獲利的,構成犯罪嗎?提出該問題的意義在於,現實中洩露內幕資訊或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範圍,往往大於實際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則雖然知悉相關資訊,但沒有採取具體行為,仍有犯罪之虞嗎?

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原因如下:

首先,從審判實例來看,筆者窮盡《中國審判文書網》關於該罪的全部判決結果,並搜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指導性案例和《刑事審判參考》中涉及內幕交易的判例,通過分析包括黃光裕等在內的全部案例可以發現,沒有對不作為定罪判決的先例。

其次,不作為在內幕交易中不構成犯罪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積極的作為是構成該罪的前提,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認定不作為構成該罪,
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最後,學界觀點支持此類行為不構成犯罪。比如劉憲權教授認為,不作為不存在交易行為、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沒有特定作為義務為前提、處罰取證難度大等原因,故而不構成犯罪。

關鍵字:內幕交易罪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律師 不作為犯罪

張王宏律師

編輯:曾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