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樂案看內幕交易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區別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張王宏
馬樂案因審判結果被省檢、最高檢接連抗訴,而受世人矚目,同時也引起公眾對內幕交易罪的關注。
雖則對事不關己的公眾來講,此罪或彼罪其實相關不大,但在對關注金融領域的投資者或證券、期貨、基金經理、高管或操盤手,則關乎切身利益,對專業刑事律師,尤其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而言,借助這一案件,厘清相關概念,無論對引導公眾,還是夯實專業基礎,
一、內幕交易資訊與未公開信息所指不同。內幕資訊主要圍繞上市公司本身的資訊,比如重組、高管變動、重大合同、公司贏虧等對證券、期貨價值有影響且按規定應公開但未公開的資訊,具體為《證券法》第75條所列舉的8類資訊。
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的資訊主要是資產管理機構準備將客戶資金投資購買哪檔股票等金融產品的交易資訊,屬商業秘密範疇。
其他未公開信息與內幕資訊的區別主要在於,基金資訊在源頭、性質、特徵、影響範圍等方面與內幕資訊差別比較大且缺少邏輯聯繫。比如,內幕資訊跟公開有關,一旦公開就變成公開信息,但基金投資決策、基金持倉變動等具有非公開的特徵。同時,從實操來看,
二、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不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一般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使得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馬樂擔任的是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而內幕資訊交易罪的主體既包括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也包括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實踐中,內幕資訊知情人員洩露或再洩露資訊後的知情人,都可能構成內幕交易罪。比如劉寶春、陳巧玲內幕交易罪一案中的陳巧玲,系主犯劉寶春的妻子,本身不具備獲取內幕資訊的職務便利。
三、從客體來看,內幕交易更多的是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投資者和股民利益,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更多的是損害資產管理機構的客戶的利益。
當然,除同屬破壞金屬管理秩序犯罪外,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刑罰及相關定罪量刑上也有諸多相同之處,同時,在一些涉及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還與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或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存在交叉。
關鍵字:內幕交易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律師 金融犯罪公訴案件辯護律師 張王宏律師 區分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編輯:曾傑
2009年2月由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二、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不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主體,一般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使得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馬樂擔任的是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而內幕資訊交易罪的主體既包括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也包括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實踐中,內幕資訊知情人員洩露或再洩露資訊後的知情人,都可能構成內幕交易罪。比如劉寶春、陳巧玲內幕交易罪一案中的陳巧玲,系主犯劉寶春的妻子,本身不具備獲取內幕資訊的職務便利。
三、從客體來看,內幕交易更多的是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投資者和股民利益,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更多的是損害資產管理機構的客戶的利益。
當然,除同屬破壞金屬管理秩序犯罪外,內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刑罰及相關定罪量刑上也有諸多相同之處,同時,在一些涉及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還與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或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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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曾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