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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良知:兩人合夥,股權如何設計?3大雷區請避過?

如果股權在分配時沒有科學設計,很可能會出現災難性的後果,比如創始人痛心出局;激化合夥人之間的矛盾;留不住核心人才;公司的決策經常性地出現僵局;投資人不願投資等。

出現任何一個問題,公司將很難走下去,故創業伊始,股權設計一定要慎之又慎。

今天我們要分享的是:兩人合夥,股權分配的要訣?

兩個人合作好,就是黃金拍檔,合作不好那就是直面矛盾,不象三個人合作尚有迴旋的餘地。

案例

張某兄弟倆準備合夥在老家某村開設一家玻璃加工廠,

張甲資金多,投入20萬,張乙資金緊張投資了15萬,張乙認為自己出資少,所以搶著幹活,負責引進設備、招人、找銷路等,張甲主要負責財務方面的工作。兄弟二人商定後決定股權平分,有什麼需要決策的地方商量著來。

兄弟兩人幹勁十足,生意做得非常好,收入甚是可觀。一年後,張甲看著生意利潤非常可觀,提議擴建廠房,成本不夠可以先貸款一部分。

而張乙意見不同,他認為穩紮穩打比較好,等過兩到三年資金充足再擴建更好。兄弟兩人爭論不休。這時他們意識到:一個企業要發展,必須有一個能夠做主的人。最後綜合這一年的發展,張甲認為公司的大部分業務都是張乙談過來的,所以願意以原始股價出讓10%的股權給張乙,以保證企業有一個核心領導人。

1/兩人合夥,股權分配原則

1、必須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

一個團隊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哪怕兩個人關係極親密,能力、級別、出資等相當,也應該分出主次,找出那個能夠在創業遇到危難時刻擔責任的人,否則就會出現案例中的情況,遇到問題沒有人能做主,經常出現決策僵局。

那麼團隊領導者該如何確認呢?以下提供一個確認的方法(具體比例創業者自行微調):

1)每個人均分100股權, A和B的股權就是100:100。

2)召集人股權增加5%,假設是A拉B入夥的,那麼A的股權就可以增加5%,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05:100。

3)提出創業點子增加5%。假設A提出點子,那麼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10:100。

4)邁出第一步增加5%-15%。比如A已經申請了商標、專利,或者已經產生了一個早期的產品,增加10%,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20:100。

5)公司CEO增加10%的股份,若A為公司CEO,

則A和B股權變為130:100。

6)全職創業增加20%。若A、B都是全職創業,A和B股權變為150:120。

7.信譽和經驗,增加50%。假設A已經成功運營過類似專案,那麼A和B股權為200:120。

8)掌握很多社會資源,增加50%。假設A有很多的資源,A和B股權變為250:120。

9) A和B的最終股權比例是67.56%:32.43%,分配比例比較理想,A對公司享有絕對控制權。

2、要有調整機制

現在兩個人一起創業,選出一個領導人後,誰也不知道他是否能夠承擔更大的責任,對公司做出更多的貢獻,所以需要對團隊領導人做一個動態股權調整機制。比如一個創始人說他有豐富地從業經驗和社會資源,對公司的發展非常有利,那麼當這些承諾兌現後,再把股權分給他。

根據創始人未來的貢獻,能者居之,最大的調動創業者的積極性。

2/兩人合夥創業,應避免的股權結構

1、均分:50%:50%

如案例中張姓兄弟的創業經歷,股權均分容易造成決策僵局。

《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但是在經營過程下中,要求所有股東對表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不現實。於是,僵局就出現了。這類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會非常謹慎。

2、博弈型:65%:35%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65%:35%,聯合創始人具有一票否決權,不利於修改公司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3、創始人吃獨食:98%:2%

創業聯合創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權,後面投資人進來還會被稀釋,基本上還是雇傭狀態而不是創業狀態。

史學家範曄曰:牆高基下,雖得必失。這就像一家創業公司,在創業伊始,要做好股權設計,否則稍遇挫折,便搖搖欲墜。

2、要有調整機制

現在兩個人一起創業,選出一個領導人後,誰也不知道他是否能夠承擔更大的責任,對公司做出更多的貢獻,所以需要對團隊領導人做一個動態股權調整機制。比如一個創始人說他有豐富地從業經驗和社會資源,對公司的發展非常有利,那麼當這些承諾兌現後,再把股權分給他。

根據創始人未來的貢獻,能者居之,最大的調動創業者的積極性。

2/兩人合夥創業,應避免的股權結構

1、均分:50%:50%

如案例中張姓兄弟的創業經歷,股權均分容易造成決策僵局。

《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但是在經營過程下中,要求所有股東對表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不現實。於是,僵局就出現了。這類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會非常謹慎。

2、博弈型:65%:35%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65%:35%,聯合創始人具有一票否決權,不利於修改公司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3、創始人吃獨食:98%:2%

創業聯合創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權,後面投資人進來還會被稀釋,基本上還是雇傭狀態而不是創業狀態。

史學家範曄曰:牆高基下,雖得必失。這就像一家創業公司,在創業伊始,要做好股權設計,否則稍遇挫折,便搖搖欲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