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把我的名字刺在自己身上

第十一章

第 11 章 · 约 553 字

警方最後在花蓮找到陳文海前同居人。對方記得他曾帶回一個女孩,停留不到兩天。女孩說要找媽媽,名字可能叫雯雯。陳文海怕出事,將她帶到火車站,之後去向不明。

車站舊資料早已不存在。這段證詞讓案件從頂樓延伸到花蓮,仍沒有終點。檢方起訴程國榮湮滅證據與公共危險,失蹤案部分繼續偵辦。程國榮在庭上道歉,說自己當年膽小,沒有傷害孩子。

美珠不接受道歉。真真也不接受。判決判他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媒體說「二十年懸案終於突破」,實際上曉雯仍未找到。

真真與美珠每三個月通一次電話,只交換警方進度。沒有變成傢人,也沒有互相療癒。有次美珠問,她是否還記得曉雯喜歡吃什麼。真真說是草莓糖。美珠說錯,她女兒討厭草莓,喜歡的是養樂多軟糖。

真真道歉。掛電話後,她在筆記上寫「養樂多軟糖」,又劃掉。她怕自己把別人的更正也變成一種佔有。

麗芳刺過的其他七個名字,真真逐一通知傢屬。有三傢不願回應,一傢要求刪除所有照片,兩傢已找到孩子,只有一名仍失蹤。她依要求銷毀照片,將新聞剪報交警方或傢屬,不成立紀唸網站,也不把母親說成追查失蹤者的英雄。

剩下那名孩子的父親問,麗芳有沒有查到新線索。真真說沒有,只是剪報。對方沉默後說:「那也謝謝她記得。」

這句謝謝很小,無法替麗芳扺掉任何事。真真把它寫在遺物清冊徬,沒有寫進訃聞。